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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瑞超;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宪法明确宣示其自身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逻辑基础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和一般法律的二元区分,以及“宪法为高阶、一般法律为低阶”的双阶结构。我国宪法具有效力的最高性与内容的根本性,这为厘清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关系构造提供了判断基准。从宪法作为“授权—审查规范”与“实体—内容规范”的双重属性出发,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关系构造可概括为规范效力控制和规范内容确定的双重向度。规范效力控制向度对应有效性命题:法秩序是以宪法为构成条件,兼具实证性与正确性,且形式与实质均符合宪法要求的规范秩序。规范内容确定向度关联宪法化命题与具体化命题:前者表现为部门法的合宪性调适及部门法内容的宪法位阶提升;后者表现为各部门法依循宪法规范的逻辑指令,分殊化落实宪法的形式规范力与基本价值决定。宪法并非覆盖所有领域的“全能宪法”,宪法和一般法律关系构造的双重向度的实践推进,需妥善处理宪法至上性和部门法自主性之间的内在关系。
关键词:宪法;;一般法律;;双重至上性;;规范效力控制;;规范内容确定
基金资助: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依宪立法原则下备案审查标准体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4CFX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