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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少青;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财产性利益是指具有请求权属性的“债”,由于“财产性利益/债”与“财物/物”在权利归属与权利实现上存在根本性差异,对于利益转移的判断不能套用财物占有转移的认定思路。财产性利益的转移根植于债的权利实现维度,转移的对象并非债权,而是债所承载的特定利益,当财产性利益发生转移后,债权人失去了权利实现可能性。在认定权利实现是否具有可能性时,民事救济可能性是核心的考量要素。财产犯罪中,利益转移具有双层构造:其一,内因要素的转移,实现债所承载的利益的主动权从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双方之间优势地位逆转;其二,外化要素的转移,行为人利用利益实现的主动权,获得原本应由被害人享有的债所承载的现实利益。唯有内因要素与外化要素均发生转移时,财产性利益的转移才宣告完成。
关键词:财产犯罪;;财产性利益;;利益转移;;占有转移;;民事救济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