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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05期: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刑事化建构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苏永生;韩玫;

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摘要: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特殊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立法实践和“惩罚—预防—恢复”三位一体的刑事制裁理念为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化提供了重要现实依据。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修复生态环境,司法解释从生态环境犯罪的不起诉的情形、从宽处罚情节、除罪情节等方面对修复生态环境进行了刑事化运用,但存在运用范围狭窄、运用程度不高、运用方式不严密、不符合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要求、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和促进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适用等不足。为此,应当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犯罪的附加刑规定下来,明确修复生态环境的适用条件、执行和监督主体。在法典化立法形式下,只能将修复生态环境规定于刑法分则生态环境犯罪中;在专门刑法立法形式下,可分别在总则部分和生态环境犯罪的罪刑规范中规定修复生态环境。

关键词:修复生态环境;;刑事化;;立法建构;;法律责任形式;;附加刑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数据法益的形成及其刑法保护研究”(25BFX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