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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思嘉;周珂;
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尽管“绿孔雀案”已经得到事实上的广泛认可,仍有论者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公法说”,对该案预防型责任的适用实践提出了实体和程序上的反思。通过对其论证链条的剖析,围绕“违法性要件”和“行政优先顺位”展开的理论质疑并不成立。这一质疑的产生根源在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公法说”忽视了“权利现象”,进而无法正确解释实在法上预防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实体构成与程序协调。预防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解释论的展开应当回归“权利现象”定位,在实体上不以行政违法性为必要条件,行政合法行为并不必然阻却预防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成;在程序上行政机关介入对司法程序的影响要依据是否完全实现诉讼请求进行协调,因此行政权行使并不必然影响预防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程序。
关键词:预防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体构成;;程序协调;;绿孔雀案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典化视角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责任体系研究”(22CFX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