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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武耀;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发生不仅决定纳税义务的产生,还决定抵扣权、纳税豁免以及发票开具义务等法律后果的产生,同时,也可以被用于决定交易在会计上记账义务的产生。此外,应税交易发生时间也应当被用来确定新旧规则的选择。为此,基于税法规则“事例+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应税交易发生时间应当定位为应税行为的一项独立构成要件,增值税法需要在实体法规则中引入界定应税交易发生时间的条款,并以民商法为基础区分不同商品转让以及服务提供规定一般规则,针对特殊情形规定基于征税考量的特殊规则。同时,在应税交易发生时间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相区分但又存在部分重合性的基础上,处理好与作为程序法规则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条款的关系。
关键词:增值税;;应税交易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法际协调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增值税构成要件的体系化构建与立法完善研究”(20BFX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