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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5年第05期:刑事庭前准备中法官的主体资格与审判权能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郑礼周;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主持或者参与庭前准备活动的法官并不必须与庭审法官相分离,其对程序性事项的处理不会影响其对案件的心证。要避免法官产生庭前预断,在接触方式上应尽量禁止法官单方接触控辩一方的实体性内容;在接触限度上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主,不进行实体性裁判为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决定其自身的“平民化”,即不应参加专业性强的庭前准备活动,而应当专注于法庭审理。审判权包括审理、裁决与诉讼指挥三项权能,又可分为实体性权能与程序性权能。程序裁决权的行使应当具备法律授权、当事人申请、裁决救济三方面内容。我国庭前准备中法官权力来源于受诉法院的部分授权,其处理程序性事项不存在理论障碍。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程序诉讼指挥权与程序裁量权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庭前准备;;庭前预断;;审判权能;;庭前会议

基金资助: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进展与成效研究”(23ZDA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