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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美玲;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开源是构筑新质生产力的有力支撑,开源软件的有效治理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点和关键举措之一。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开源软件“群智激发→群智汇聚→群智创新”的共创模式促发了“开源抗辩”这一新型侵权抗辩事由。广义的“开源抗辩”包括潜在侵权方基于涉案软件开源特性提出的抗辩,狭义的“开源抗辩”则是立足于开源许可证的不侵权抗辩。解析“开源抗辩”,应认识到开源软件具备构成合作作品的可能性,同时应基于开源贡献者协议为其著作权权属认定留出意定空间。开源软件与派生软件间“开源抗辩”的判断重点在于是否遵循开源许可证,基于开源软件开发的派生软件与再派生软件间“开源抗辩”的本质则属于非法演绎作品的可版权性争议,应秉持“违约-侵权”二分的基本原则,在认可非法派生软件可版权性的基础上,完善开源许可证条款,并设立软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关键词:开源软件;;合作作品;;开源贡献者协议;;开源许可证;;开源抗辩;;非法演绎作品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绿色转型视域下维修权本土化进路研究”(23YJC820040);;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专项委托课题“版权纠纷专业调解机制建设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惠园杰出学者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