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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金涛;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目前关于数据确权流行一种理论主张,即为具象化的数据产品创设财产权保护,以填补现行财产权制度的“漏洞”。新型财产权的建构须受现行财产权体系的制约,不应有体系上的矛盾。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法)足以妥当保护数据产品利益,数据产品确权并无必要。未能在现行财产权体系中获得保护的数据产品,实乃知识产权法基于公共领域原则所作的刻意留白,而非法律漏洞。数据产品确权论没有透彻把握现行财产权体系的意义脉络,其倡议的数据产品财产权不仅会侵占公共知识领域,违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会对现行财产权体系造成破坏性的重叠保护,架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实不可取。
关键词:数据产品确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公共领域;;重叠保护;;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