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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新明;叶悦;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护以交换价值为导向;明确商业数据客体为“数据产品或服务”;增设商业数据“可公开性”要件,区分商业数据“技术管理措施”要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要件;以“秘密管理的意思”和“公开的客观状态”为判定要素,对“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适用关系予以类型化处理。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商业数据;;商业秘密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建立科学高效的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2JJD8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