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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沛泽;
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围绕数据处理而形成的数据犯罪呈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复杂性,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应有效回应大数据时代不断革新的外部社会事实。试图为数据犯罪设计出一套独立且周延的罪名体系的立法进路并不妥当。我国数据犯罪的规制应立足于双层法益观,阻挡层法益为数据的运行状态安全,背后层法益为数据所承载的现实具体利益。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观具有合理限缩数据类型、全面评价行为不法与构建罪量评价体系的功能。构建我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应正确认识数据本体罪名与关联罪名的竞合情形及界限,形成开放的数据刑法体系;在刑法中贯彻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理念,对数据属性及数据不法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进行具体、实质与综合的判断;调整数据罪名的体系结构,将破坏数据行为独立构罪并增加干扰数据的行为;数据犯罪司法解释应加强数据犯罪行为与后果的不法关联性,重塑数据类型与数据保护级别。
关键词:数据犯罪;;双层法益观;;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与中国体系化的法律应对研究”(项目编号:18BFX09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