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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昶;
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选择了限制合并而非有效分离作为消除刑民诉讼合并弊端的手段,难以恰当处理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在兼顾被害人、被追诉人和国家整体利益以及各主体核心利益的指导思想下,德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做出了相对完备和细致的安排,不但为诉讼合并提供适宜机会并从中获取最大利益,而且为诉讼分离设计不同方案且对之做出妥当修正,可以满足不同案件的需求。德国做法与我国司法实务中的经验与探索有不少相似之处,可以为现有实践的继续发展与上升立法提供启发,助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诉讼要件、纠纷解决机制、裁判类型和救济途径四个方面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要件;;合意解决纠纷;;裁判类型;;救济途径
基金资助: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续造研究”(项目编号:22PJC11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