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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朝晖;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公司法重视强化管理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完善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的事后救济,但事前救济仍有不足。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保全,是有力的事前救济工具。公司诉讼与行为保全的结合,有利于完善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的事前救济,制止管理者的不法侵害行为,预防损害发生或扩大。行为保全可以制止侵害股东共益权与自益权的行为,以及管理者违反受信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特殊场景中,法院的行为保全可以禁止违规收购的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禁止违法的股东会决议付诸执行,禁止董事会实施违法的反收购措施,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控制权争夺中的经营稳定性。
关键词:保全程序;胜诉可能性;损害权衡;公司控制权争夺;公司法与民诉法的协同实施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驱动下公司法规范的调适研究”(项目编号:23BFX08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