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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灿;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摘要:借新还旧担保制度的构建有助于化解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以及各担保权人之间利益失衡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性和债务延续。《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6条下,借新还旧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新旧贷担保人是否同一而不同。当二者同一时,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其担保物权顺位规则,应对“其他债权人”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排除超级优先权人、留置权人的适用。同时该顺位规则可类推适用于抵押物的出租和转让,但在对抵押物转让的适用中应排除对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适用。当二者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时,应以新贷担保人明知或应知借新还旧的存在作为担保责任承担的前提,但应对新贷担保人进行限缩解释,排除对最高额担保人的适用。
关键词:借新还旧;金融稳定性;担保从属性;物权变动;担保顺位规则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民间借贷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FZDKT2024C05-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