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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曦;
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摘要: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件量大幅上升。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在不同阶段实施的财务造假犯罪,罪数、追诉标准与升档标准、追诉时效等问题,应当根据刑法立法原意结合行政法律法规准确把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财务造假犯罪的重要关联犯罪,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宜以刑事立案日为基准;可谨慎适用兜底条款,对愈加复杂隐蔽的背信行为保持必要的开放性;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构成交叉的想象竞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参与、帮助财务造假涉及的犯罪,两罪的区别适用、两罪与财务造假犯罪共同犯罪的区别适用,要全面考虑中介组织人员的职责权限、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参与程度区分认定。
关键词: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中介组织
基金资助: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金融证券检察体制机制研究”[GJ2023B1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