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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金良;
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作为一项具有突出财产属性和应用价值的重要权益,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但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在归责原则、损害认定、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等方面无法给金融场景应用中的信息权益人提供合理保护,造成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极大困境。法律应当以场景理论为基础,对个人金融信息含义与类型进行规则塑造;从信息权益人举证难度和金融交易信息应用的特殊性出发,分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损害认定上,采取“客观上合理的可能性”方法来认定非物质性损害,并依据风险预防成本来确定非物质性损害赔偿范围。
关键词:个人金融信息;;金融隐私;;非物质性损害;;侵权责任
基金资助:辽宁省教育厅项目“《民法典》背景下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项目号:LJKR0061);辽宁省教育厅项目“数字经济发展中金融科技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YTMS2023167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