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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伟;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刑法调整民营企业产权的基本立场,不是最大化保护,而是最小化干预。合理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应当立足于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的本质差异,以及“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刑事司法政策,确立“公私有别”的差序平等理念。在解释立场上,应当坚持用尽前置法、穷尽法理情,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寻找无罪化或轻罪化的可能,以使刑法对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从“扩张的处罚”转向“妥当的处罚”。在解释方法上,通过合理续造“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限定处罚的关键构成要件,以及将重的一般罪名分流至轻的特别罪名,妥善发挥刑法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作用。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产权犯罪;;最小化干预;;处罚限定;;降格评价
基金资助: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年度青年项目“轻罪治理的最大宽容理论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4KYQN02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