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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旭;陈凯琳;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迭代发展,数据犯罪作为现代社会中的新兴犯罪形态,给传统刑法带来包括法益保护模糊、规制行为类型局限、与前置法的衔接不畅在内的诸多挑战。刑法规制作为综合打击治理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途径,有必要从法益保护、行为类型、刑法与前置法的衔接三个维度完善我国应对数据犯罪的刑法规范体系。在法益保护方面,应打破数据法益保护模糊化的既定状态,将数据财产纳入财产类犯罪的客体,限定数据安全法益,排除具有数据化形式的财产利益、个人信息、知识产权等法益;在行为类型方面,应贯彻全链条惩治的应对思路,适度增加数据犯罪的行为类型,并适当限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类型;在刑法与前置法的衔接方面,在整体法秩序下做好刑法与前置法在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违法性评价标准等方面的衔接,防止认定标准、违法性评价相互矛盾。
关键词:数据犯罪;数据生命周期;刑事风险;立法回应
基金资助:吉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平安吉林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21A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