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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玲;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公司制度的发展中,从所有权为股权概念所修正,到表决权从股权中的分离,再到控制权从表决权中的提炼,对控制权的界定与剖析,以及对控制人行使控制权进行规制,逐渐成为公司法制度设计遵循的基本准则。有别于旧《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并未明确将股东排除在实际控制人之外,但在表述上仍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作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分别界定,并设定了不同的信义义务。该分别界定的模式忽视了上述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交叉与重合,其实质在于未能有效关注控制权这一根本。应基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提炼出控制人这一术语,并设定其信义义务的适用与填补规则,以保障非控制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控制权;控制人;信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