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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24年第02期: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之刑事责任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刘杰;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不可控,提供者刑事责任不明确,将会引发刑事治理难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如果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一般不宜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在产品投入流通后,产品提供者应承担适度的安全管理义务。违反安全管理义务,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有限度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既符合网络领域积极主义刑法观的趋势,也有利于实现鼓励科技创新和防范产品风险之间的平衡,还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提倡“全面性考察”方案,用以限制产品提供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围。在具体贯彻“全面性考察”方案时,可以“超过半数规则”作为产品提供者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安全;;安全管理义务;;刑事责任

基金资助: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轻罪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22ZFX004);;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漏罪的刑罚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3-1-01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