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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伟;
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民法典》第390条并未作出有别于物权法的表述,《担保制度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就其实现程序进行了修补,但远未完善。沿着体系解释的路径继续前行,遵循担保物权价值权的属性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可知,物上代位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担保物权人基于物上代位的权利应定性为法定的债权质权。因应“由不动产担保到收益担保”的担保法范式转换潮流,《民法典》第390条规定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适用情形不应仅作文义解释,而应从制度目的以及体系协调的角度综合考虑,解释为包括转让、互易等相对灭失情形为宜。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行使涉及担保权人、担保人与给付义务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故应围绕代位财产的保全与界定而完善其行使规则,主要包括相关当事人的通知与注意义务、代位财产的识别与公示等。
关键词: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法定债权质权;;相对灭失;;保全与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