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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冉克平;候曼曼;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摘要:存货动态质押质物具有流动性且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较之传统质押模式具有显著灵活性优势,但也蕴含权利冲突风险。除正常设立存货动态质押权外,善意取得规则也可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设定质权等担保物权或所有权的情形,受让人若为专业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事主体,则其注意义务更高,“善意”的认定标准较普通民事主体更为严格。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综合考虑申请强制执行人与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性权益,以及双方的利益衡平。案外人享有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原则上不得排除申请强制执行人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除非此时强制执行会大幅减损存货价值;案外人享有的所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人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对抗时,优先保护合理信赖权利外观公示一方的利益,丧失利益的一方可以基于基础关系寻求内部救济。
关键词:存货动态质押;;强制执行;;质押监管;;善意取得;;案外人异议之诉
基金资助:研究和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研究”(项目编号:21AZD030)阶段性成果;;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2206270083)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