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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倪杰;
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致第三人损害承担无条件的替代责任,引发长久争议,应予反思。其症结在于忽视了监护制度对监护人责任的辐射效应,以及监护职责对于监护人责任构成的影响。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充分顾及监护制度对于被监护人责任能力的消解作用,重新挖掘被监护人承担自己责任的可能;其次,应明确监护人责任是以违反监护职责为前提的过错责任,并通过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角色类型化明确监护职责的内容及强度;最后,应在解释论层面确立被监护人与监护人自己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与《民法典》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分配规则保持体系融贯。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监护职责;;抚养义务;;责任能力;;过错责任
基金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68批面上资助项目“《民法典》视野下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2020M681129);; 2020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合同履行障碍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0EFX0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