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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名怡;
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反对家事代理制度者认为,该制度的历史原型与历史功能已经丧失;损害妇女利益且过度保护债权人;侵害意思自治、歧视婚姻并伤害婚姻;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制下实益极其有限;以信用交易为前提,在当代社会适用范围极小;造成民法教义体系上的违和,故应予废除。这些质疑理由均不成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我国具有正当性,理由包括:利益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要求获益者承受债务;供养义务要求非交易方配偶对交易负责;日常家事代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违反另一方的意志;该制度对小额价值的财产处分有意义;信用交易在当代社会仍频繁且重要;该制度具有保护交易方配偶继而保护婚姻家庭的功能;该制度对交易安全也确有价值;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单方负债为共债,在比较法上有支撑。为抑制该制度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应将其构成要件严格限定为:适用主体仅限于夫妻身份;债务发生限于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债务为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要;夫妻之间无特别约定或有特别约定但相对人为善意。
关键词:日常家事代理;;意思自治;;保护婚姻;;交易安全;;日常生活需要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视野下的夫妻债务法研究”(项目编号:19BFX15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