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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东飞;郑博文;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保护。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在与国有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区分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与理论进行。具体而言,事实董事能够被解释为“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相关背信犯罪的认定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亦能被“其他公司、企业”所涵摄。对于行为的结果,应对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进行实质判断,避免以义务违反替代财产损失;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认定则属于违法性判断问题,相关背信行为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原则上不构成相应背信犯罪,但特殊情况下(表决权滥用等)也可能构成犯罪。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背信犯罪;;实质平等;;司法认定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裁判逻辑研究”(项目编号:19BFX157)阶段性成果,浙江省委政法委;; 浙江省法学会2023年度法学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公安应用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23NA14)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