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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龙君;
单位: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八八战略”创新发展研究院;
摘要:不可解释性应是生成式AI的固有特性,可解释性是其治理导向。传统内置型和事后型可解释性方法应用于生成式AI只作为技术手段且有局限,在不可解释性应对上,应重视生成式AI不可解释性易引发风险的法治防范。“全责任式”的法律治理是负责任创新导向下的法律责任因应,聚焦于科技创新研发到产品生产、使用及维护等链条式的全生命周期上的法律责任方案,在因应体系上,可通过国家法固化创新伦理责任、上市服务责任、使用规范责任、行政管理责任和全程监督责任,同时兼顾技术上的可解释性探索,促使技术主体尽最大可能降低技术的可解释性难题,综合形成“全责任式”法律治理体系,保障生成式AI透明度。
关键词:生成式AI;;不可解释性;;全责任式;;法律治理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全球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4BFX02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