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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25年第02期:论基于责任归咎的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田峰;

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需回应为何不利、何为不利以及如何不利三个问题。学说与审判实践对于为何不利没有实质性争议,但基于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形成的两种裁判立场存在自身难以消解的逻辑困境,对何为不利以及如何不利的问题有必要加以反思。不利解释规则适用中解释利益的分配取决于如何归咎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形成不同理解的责任。依归责技术路线,可以根据归责事由不同,将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区分为主观不利解释和客观不利解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相对方对格式条款产生多种理解有过错的,应当作主观不利解释,使其承受较高程度的不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格式条款相对方对格式条款产生多种理解的风险的,应当作客观不利解释,使其承受较低程度的不利。在与《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和第466条协同适用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范立场、功能、内容和适用上的特殊性构建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并注重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有序衔接。

关键词: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合同解释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平台合同纠纷中算法解释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3BFX063);;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常规课题“融资领域非典型合同解释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3NDJC106YB)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