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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2024年第02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治理路径探析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颜雅仪;沈云樵;

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是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民法典》延续了原《民法总则》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定位,突破了传统法人的分类方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使其区别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中蕴含了“公共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然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中营利性功能长期被忽视,造成了农村集体财产资源的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资格取得、内部激励机制设计以及责任承担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改革空间。公司作为典型的营利法人,其治理体系值得参照。公司治理体系在我国的发展已经较为完善,利用“公司化”治理思维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模式的创新,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实现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赋能乡村振兴。与此同时,要警惕“公司化”治理带来的风险,杜绝一刀切式地适用公司治理模式,在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基础上激活农村集体经济。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财产;;社会资本;;“公司化”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