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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吉喜;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
摘要:我国目前的被告人法庭调查程序存在违背控辩平等原则、影响庭审效率和趋向口供中心主义等方面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从被告人法庭调查的时间、方式以及被告人法庭调查与庭前讯问笔录调查之间的关系三方面完善被告人法庭调查程序。在被告人法庭调查的时间方面,应当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规定差异化的被告人法庭调查时间。在被告人法庭调查的方式方面,应当沿用当前的被告人先行陈述模式,并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情况适用不同的讯问、发问程序。在被告人法庭调查与庭前讯问笔录调查之间的关系方面,应当采用被告人法庭调查与庭前讯问笔录调查合并进行模式。对被告人法庭调查程序的上述修改契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实践带来的改变。
关键词:被告人法庭调查程序;;认罪案件;;不认罪案件
基金资助: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涉众型金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项目编号:GJ2024D3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