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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仁琦;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在即,辩护制度的修改应是重中之重。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历经初建阶段、发展阶段、完善阶段与创新发展阶段四个时期,从发展脉络及制度现状来看,其存在理念滞后、原则缺失、伦理规范缺位、规则内容不尽等问题。必须正视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司法改革深入推进、辩护理论快速演进等对辩护制度的推动与冲击,站在中国立场,以国际视野,解决辩护问题。借由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在总则中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辩护”“辩护律师独立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等一般性原则,在“辩护与代理”章首确立“有效辩护”原则、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伦理规则;还应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逮捕阶段阅卷权,取消非律师辩护、辩护律师人数限制,明确委托辩护优于指定辩护等相关规则。
关键词:辩护制度;;辩护权;;有效辩护;;辩护伦理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刑法修正视野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BFX09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