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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友伦;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具有推进案件事实及时查明和保护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双重面向,不可偏废。然而,目前的制度设计却将重点过度置于确保国家刑罚权的落实,忽略了基本权的保护,形成了“要么出庭作证,要么宣读证言”的二元格局,这是“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重要根源。鉴于证人当庭接受质询是保护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最佳方式,其他非当庭作证措施均属基本权干预,故应按照法律保留明确性和比例原则适当性的要求,对证人作证制度进行调整。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立法者需考虑基于基本权干预的程度及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风险,构建包括出庭作证、在线作证、不出庭作证以及其他配套作证措施的层级化体系,以兼顾不同情形的实践需求。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对质诘问权;;基本权干预
基金资助:202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人民法院推动行政政策创制的法理解释与完善路径”(项目编号:23JYC82005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