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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佳威;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功能取向应主要为制裁程序违法,有限进行事实复审,但在实践维度上却长期受到外溢问题之掣肘。裁定滥用滋生判决逃避,迫使被追诉人承担诉讼不利。端视其根源,一是发回重审功能定位不明加剧裁量权逾轨行使,二是权利主体客体化倾向削弱程序性救济供给,二者均呈现负外部性。作为对应,外部成本内部化改造强调诉讼成本的自我吸收与实质救济的正向激励,与发回重审的运作机理相互契合,可以在方法论上为破除其功能外溢问题提供参考。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有必要在制定法层面平衡发回重审的程序性制裁功能与事实复审功能,防止裁量权恣意行使,革除功能外溢的负外部性。同时,亦需完善程序救济供给以增益发回重审的正外部性,明确被追诉人权利主体地位,赋予其放弃责问权利,并借强制措施的变更提供程序性救济。
关键词:发回重审;;程序性制裁;;事实复审;;权利救济;;负外部性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3BFX1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