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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新彦;黄舜;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法的要素视角观之,居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核心地位的知情同意之性质,应当属于法律原则。无论是《民法典》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关于知情同意的规定,在体系逻辑上均遵循着如下脉络:知情同意背后潜藏的价值理念——作为法律原则的知情同意——涉及知情同意的具体规定。基于知情同意原则的规范份量,即其彰显着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尊重人格尊严与自由的根本价值、最能契合个人信息权益的特质,以及其与其他原则间的上下级关系等因素,知情同意原则应当享有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基本原则的地位。在知情同意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范可以被划定为信息主体所享权利、信息处理者所负义务、国家机关所负职责的三元规范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法的要素;;民法体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18VHJ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