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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牛安琪;王轶;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因违反规章而产生合同效力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司法机关对金融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存在着否定、排除和使金融规章借助公序良俗通道影响合同效力的三种裁判倾向,反映出左右摇摆的裁判立场。法院应坚持法律实用主义立场,与金融监管机构协同合作、相互成就、形成合力。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在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更加有所作为;另一方面,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向金融监管机构出具司法建议。法院处理不同类型的金融规章影响合同效力案件的路径是:一是须以《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为依据展开,金融规章可作为判断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二是提炼金融规章的公序良俗类型,具有裁判指导意义的金融规章可分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和金融机构资产转让监管类型,由此构建金融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公序良俗类型体系,简化金融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推理过程,合法合理处理此类案件。
关键词:合同效力;;金融规章;;类型化;;法律实用主义;;公序良俗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重大专项课题(19JZDZ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