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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巫东霖;
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
摘要:在维特根斯坦规范性问题的研究中,意义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始终存在争议,这涉及如何理解其“意义即用法”的思想。目前学界存在两种主流解读方案,规范解读和自然解读。前者强调意义是内在规范的,无需额外为规范寻找一个合法性来源;后者强调意义不是内在规范的,可找到相应的自然事实,从外部保证规范的客观有效。霍里奇认为“意义即用法”存在多种不同且兼容的解读方式,然而他的工作是建立在对维特根斯坦追随者的批评上,并未给出系统的论述。文章在霍里奇工作的基础上,先是重构霍里奇方案,给出兼容两种解读的规范性解释。其次是对该方案进行分析,结合富特、卡维尔的自然解读来完善霍里奇方案,认为霍里奇方案本质上属自然解读。最后说明兼容方案可能存在的问题,比较自然解读和规范解读优劣,给出理解规范性的合理区间。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意义即用法;;意义规范性;;保罗·霍里奇;;语言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