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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海;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孝文帝汉化改革后的司法体制是一种“新廷尉”制,其中的“三官”很可能是由汉代廷尉三官与具有草原传统的“三都大官”融合而成,华夏式的统一性司法制度由此开始形成。在隋及唐初,三官制被打破,与六部体制相适应的、以四等官制为基本框架的大理寺制逐渐建立,并形成起一套相应的制衡机制。其中,既有来自南朝的华夏制度,也有游牧文化的残留。这种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的交融,体现了中华文化的包容性、发展性及其所具有的活力。
关键词:司直;;草原传统;;六部制;;四等官制;;大理寺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唐代法制生成与变迁问题研究”(项目号:22JHQ07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