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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梦蝶;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的选择与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相关。专门监管机构模式倾向于对个人信息权益采取侧重保护的立场,并强调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多部门分散监管模式则试图寻求信息权益保护与产业创新发展的平衡,并强调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不同的监管模式都具有其优点,同时也存在实施上的困境,应当在综合衡量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立法模式、执法传统、行业自律水平等要素的基础上进行设置。结合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目标与监管机构的实际情况,现行法所选择的是以多部门分散监管为基础、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的混合式监管机构方案。该方案具有其合理性,但仍可能存在缺乏协调性、专业性、客观性等问题。因此,需要结合现行法规定,通过明确内部与外部信息交流与意见反馈机制、明确监管部门的协调义务与配合请求权、明确执法资质与专家咨询等专业性提升制度来予以完善。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专门监管机构;;多部门分散监管;;协调机制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23YJC8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