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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02期: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再思考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雷磊;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需排序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六种,比较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并非合适的排序对象。在法律论证的视角下,法律解释方法属于同位阶规则,这决定了解释方法的位序是“顺序”而非“位阶”。法律解释方法的论据属性要求一种运用顺序模式,而其理由属性要求一种优先顺序模式。在两种模式中,方法排序均可被确定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语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客观目的解释”。运用顺序适用于普遍情形,其排序依据是语义的确认与确证的区分,以及解释方法与法律文本的“距离”远近,它是固定的、不可逆的;优先顺序仅适用于冲突情形,其排序依据是诸解释方法背后的法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与实现程度,它是初步的、可逆的和推定的,只是对解释者的具体权衡过程施加了一种论证负担。解释方法的抽象位序虽无法代替个案中的论证说理,但同样有其实益。

关键词:法律解释方法;;位序;;同位阶规则;;运用顺序;;优先顺序

基金资助:2021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时代镜像中的法理学研究”(项目编号:21JHQ01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