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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毅丞;
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传统的化解方法是调整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行为时点,并由此衍生出实行模式和责任模式的对立。这种方法论注重实行行为和责任行为的关系,却忽略了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整体评价的实质根据,很容易陷入循环论证和转移论题等误区。精神障碍状态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介入因素。如果原因行为创设足以让行为人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结果行为的类型危险性并使该危险现实化为结果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就能整体评价。那么,原因行为实施时的责任能力就能成为谴责原因自由行为的基础。因此,应采取以行为危险现实化为中心的结果归属论。该理论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认定同样适用。在结果行为能够归属于原因行为的情况下,原因行为时的故意和结果行为时的故意都能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同时,应注意原因自由行为中对不同结果的故意以及中间阶段故意等特殊问题。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时点论;;结果归属论;;行为危险现实化;;故意认定
基金资助:广州市法学会2024年度委托课题“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研究”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