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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松山;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备案审查与宪法监督有一定关系,但不能将两者混同起来,甚至过于乐观地认为备案审查就是宪法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制度需要分步骤扩大备案范围,以制定法律的方式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进行规定,建立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终局裁决的制度以及对法律违反宪法的审查监督制度。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积极意义不可否认,但其中可能存在的合宪合法性问题也需谨慎研究。宪法、法律设立这两个机构的初衷,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经常性地开展工作,而不是削弱和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向常委会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不能表明其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就代表了常委会的意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所规定的六个审查标准是否完全合宪合法,似可研究。
关键词:备案审查;;宪法监督;;扩大范围;;健全程序;;审查标准;;工作报告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重要制度载体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研究”(项目编号:23AZD04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