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清军;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重大风险认定采用动态体系论,有助于破解多重利益衡量难题、实现重大风险事实认定向法律认定的顺利转化、克服传统“要件——效果”模式弊端。可尝试以行为是否获得许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四个要素构建重大风险认定动态体系。若行为是否获得许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这一要素具有较高充足度,则能够径行给出重大风险存在与否的认定。被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可从公众环境健康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两个维度展开,聚焦该要素进行诸要素协动关系论证时,对该要素是否具有较高充足度可以在所不问。损害结果发生可能性与损害后果严重性两个要素之间的协动具有补强效应,能够促使特定法律效果出现。重大风险认定采用动态体系论存在要素限定性与非限定性冲突、基础评价和原则性示范匮乏等不足。在类型化生态环境损害基础上,应分别积累环境污染型重大风险认定案例群、生态破坏型重大风险认定案例群,析出各自原则性示例,为裁判者提供“共认的价值标准”。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重大风险;;动态体系论;;要素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的制度逻辑及法治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3BFX19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