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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解志勇;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摘要:历史是人类文明的象征。历史遗产是物质化、精神化的历史具象,是历史文化遗产中“历史性”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款,其实是国际共识,历史价值理论、文化主权理论、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理论,构成了其理论基础。历史遗产保护应该在科学界定其范围的基础上,以保护其原真性、完整性、延续性,传承共同记忆和文明,增进国家、民族、文化与身份认同为目标,以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代际公平、真实公正为价值取向,坚持全面原真保护、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建立以历史遗产委员会、分级保护、历史遗产名录和公益诉讼等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历史遗产;;文化遗产;;历史遗产名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法治体系完善与基本法理研究”(项目编号:24&ZD13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