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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兰楠;
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要:撤回起诉后能否作酌定不起诉决定,理论与实务一直存在争议。实证考察发现,撤回起诉与酌定不诉的“组合”实际被用于回避无罪判决,导致控审职能混同、认识分歧搁置、损害被告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和程序安定。针对无罪和疑罪的撤回起诉是检察官法定义务的延伸,不以起诉便宜主义或检察裁量权为理论基础;轻罪的诉讼系属已在法院,失去检察裁量时机。撤回起诉应当限定于高效矫正错误、保护人权的功用。针对事后个案监督普遍失灵的问题,应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限定适用情形、强化对撤回起诉的实体和程序审查。
关键词:撤回起诉;;法定义务;;诉讼系属;;酌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