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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敦宁;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为了实现法益保护早期化,过失危险犯立法模式受到了积极的理论倡导。然而,我国刑法立法对此却持消极态度,被认为属于过失危险犯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险作业罪、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等,其实都是他种危险犯类型。原因在于,过失危险犯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适用范围狭窄、法益保护不足和司法判断模糊。有鉴于此,我国应当寻求更为良好的替代性危险犯立法模式。在预防刑法领域,各国近年来的刑法立法普遍采取的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但传统的抽象危险犯本身存在一定弊端,也与我国“刑罚+行政处罚”的双层次制裁体系不相协调,因而不宜过多设置。与之相比,准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的功能优势更为突出,且已被我国刑法立法积极接纳,未来可在危害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领域扩大适用。
关键词:法益保护;;过失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预防刑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预防型犯罪的法治体系构造研究”(19BFX06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