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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沛泉;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涉罪单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被定罪本身会遭受“名誉罚”,名誉罚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罚对单位犯罪的威慑失灵,导致对单位施加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难以实现。降低名誉罚的不确定性对单位刑事制裁一致性影响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通过对涉罪单位进行适法整改来替代刑罚的“非罪化处理”模式;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进行区分,在立法上预先将不同类型的单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定罪可能遭受的“名誉罚”进行扣除的“类型化区分”模式;允许法官在量刑时对涉罪单位在诉讼程序中所受名誉罚予以估算抵扣的“量刑裁量”模式。未来应当将三种模式有机结合,以应对“名誉罚”造成的单位刑罚威慑过度与威慑不足。
关键词:单位犯罪;;名誉罚;;刑罚替代措施;;参与善;;共同利益
基金资助: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研究——以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建构为中心”(24XNQZ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