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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维栋;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行政立法者是宪法的直接实施者,行政法典的编纂应当以宪法为依据,接受宪法的价值指引和规范调控。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宪制实践层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宪法精神、行政权力的宪法变迁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宪制转型,都亟待通过行政法典编纂给予整体性回应。行政法典编纂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法体系化,促成价值融贯的行政法秩序,宪法中的法制统一、人权保障与权力限制价值可以为此提供价值依托。为了推动形成更加系统完备的行政法律知识体系,需要得到宪法规范的支撑。具体而言,宪法对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要求为行政法典编纂提供立法权力来源,宪法中的行政任务和部门职能确立了行政法典的立法内容构成,宪法的最高规范效力划定行政法典的立法裁量边界。
关键词:行政法典;;法典编纂;;行政法体系;;宪法规范;;基本法律
基金资助: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21&ZD191);; 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2024—2025年度立项课题“新时代数字领域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