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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奕彤;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已公开信息处理合法性的产生与消灭规则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与第27条初步构建,但司法实践仍呈现“同判不同判”,原因在于规则背后的风险控制原则仍未充分厘清,“信息已公开”要件的评价标准与主客观限制要件尚待体系化阐释。已公开信息处理规则的合法性基础是低风险之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的二元结构,即自行公开被推定为个人做出低风险判断,个人可通过后续证明予以推翻(推定模式);处理合法公开的信息,处理行为被不可推翻地拟制为低风险(拟制模式)。“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则系高权益侵害风险评价,具体包括高风险信息处理与严重超过个人合理预期之处理两种情形。“合理范围”亦为客观风险控制要件,是数据最小化原则的体现。“个人明确拒绝”宜作为个人风险控制手段,不应限制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已公开个人信息;;风险控制原则;;重大影响;;合理范围;;拒绝权
基金资助: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研究”(项目号:22&ZD2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