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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冉艳辉;
单位: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学界对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的实施路径存在诸多争议,症结在于对其实施逻辑认识不到位。虽然现有立法已关注到行政主体以外的社会主体参与,但实施主体范围及其“权”的配置尚不明确、实施内容存在照搬相关法律或政策的现象、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实施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都还有待完善。通过与“司法适用导向”和“行政执法导向”立法的比较,可以明确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作为“社会参与导向”立法的实施逻辑。在立法中确保全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让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多承担服务功能、强化规范的引导作用并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才能通过立法的实施真正实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促进。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实施路径;;“社会参与导向”的立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民族政策区域差别化的精准性研究”(项目号:22BMZ008);; 吉林大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中心“政协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法制保障研究”(项目号:2023zx01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