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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宓;吕洪婷;
单位: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
摘要:清朝通过“户”管控蒙古社会,实现赋役征派。“户”是“壮丁”与“土地”的结合。为了赋役承应的延续性,每户都必须有壮丁不断承受家产。这就使户籍赋役制度和家族立嗣承产发生联系。蒙古人在初次分配财产之后,其家产在最初登记的“户”的后世子孙中不断承受。一般是族中分门析分家产,并以合同分单的形式加以约定。但由于家族族人的竞夺、蒙旗官吏的觊觎,立嗣承产的过程有时演变成旷日持久的抢夺战。每当纠纷发生时,清廷关于户籍赋役和立嗣承产的法律规定,就成为各方人士竞争与协商的主要依凭和谈判策略。
关键词:户籍赋役;;立嗣承产;;蒙古社会;;土默特;;家族
基金资助: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归化城土默特蒙汉文契约的搜集整理与研究”(19BZS127);; 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学术团队项目“近代中国西部边疆多语种水利史料整理与研究”(23VJXT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