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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小虎;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合理的犯罪论体系,应当是将刑法上有关犯罪成立所必须的所有要素及其一系列问题,都置于统一的、一体化的理论架构中,并精确、协调、系统地加以解决。“阶层性”“合法性”“本土化”是在一体化的框架下构建犯罪论体系所应有的必然规则,尤其是中国的犯罪论体系应当与我国《刑法》独特的人文社会背景及制度设置相吻合。不可否认,大陆法系三阶层以及中国平面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各有优劣。然而,基于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遵循犯罪论体系的必要规则,应当建构中国双层多阶缩限评价的犯罪论体系。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本体构成符合与危害阻却缺乏这两个层次的肯定性评价。其中,本体构成符合为犯罪成立的第一层次评价,本体构成系犯罪成立的积极要件,是分则具体犯罪的轮廓,其又由客观事实要素、客观规范要素及主观责任要素这三个阶层要素递进评价构成;危害阻却缺乏为犯罪成立的第二层次评价,危害阻却系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是总则及相关条文规定的有关具体特殊事态及具体人的场合下犯罪阻却的事实类型,其又由违法阻却、责任阻却、其他严重危害阻却这三个阶层要素递进评价构成。犯罪成立是行为人的行为经由双层多阶犯罪论体系各项要素的逐一过滤性的判断过程而获得的具体人的行为成立犯罪的结论。
关键词:中国自主犯罪论体系;;双层多阶犯罪论体系;;本体构成符合;;危害阻却缺乏;;犯罪成立判断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