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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伟;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
摘要:聚众斗殴罪是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聚众斗殴类型的多样性是因行为人主观故意类型的差异性所致,其规范适用需要结合这些非典型情形并予以细致甄别。聚众斗殴罪系同一罪的对合犯类型,双方构罪的典型样态并不排斥单方故意的特殊情形,主观故意的独立性决定了单方故意具有构成本罪的实质理由。单方临时性聚众斗殴较之通常情形只是斗殴故意产生的时间延后,事前主观通谋与事中形成斗殴故意的法益侵害并无二致,但是在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同时也要辨析阻却犯罪的特殊情形。双方临时性聚众斗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因欠缺独立性聚众阶段、缺少起组织作用的首要分子和没有特定动机等而否定犯罪成立,需要立足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下教义学的内涵予以规范认定。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故意类型;;单方故意;;临时故意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聚众斗殴罪的体系审视与规范适用研究”(22FFXB064)